个人数据泄露有一项后果几乎无人事先预料,却总会在数周之后如期而至:成批的删除请求。数量多、内容雷同,而且往往是有组织地发出。其中任何一份处理失当,都会形成一项新的索赔,它独立于引发它的那次泄露。
换言之:事件本身让您暴露一次,而您事后回复邮件的方式又让您暴露一次。第二次暴露完全可以避免。
第17条对您的要求
删除权不是有空时才照顾一下的礼节。它有形式要求,有时限,也有后果。先说形式。
数据控制者有义务为数据主体提供简便且免费的程序,以处理其行使上述权利的请求。「译文」
简便,且免费。要求先行注册的表单、无人查收的邮箱、自行增设的条件,都不构成程序:它们是叠加在主要违规之上的另一项违规。
数据控制者必须对请求作出明示答复,即使其并未持有行使权利的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;并且,无论数据主体采用何种程序行使其权利,均应如此。「译文」
这一段引发的麻烦最多。如果您并未持有该人的数据,正确的做法不是沉默,而是明确答复「未持有该等数据」。沉默会被理解为置之不理,而置之不理本身即可被索赔,哪怕您在实体上原本有理。
时限:一个月,而延期另有其规则
就删除权而言,应当不得无故拖延地予以处理,且无论如何应在一个月期限内完成。但如因请求复杂而确有必要,数据控制者可再行延长两个月[...]控制者必须在最初的一个月期限内,将该延期告知数据主体。「译文」
请记住这个陷阱,很多人栽在这里。延期不是因为请求复杂而自动取得,而是因为在第一个月内发出告知才取得。若您任由一个月届满,事后再主张复杂,就不再享有延期。您得到的是一项违规,以及一个对您不利的日期。
防守的一面:谁应当证明什么
接下来是几乎无人提及、却在批量索赔中决定胜负的一点:证明请求已发出并已收到的举证责任,不在您。
[...]证明请求之发出与收到的举证责任,落在索赔人一方[...]上述情形对于认定其权利已经行使而言不可或缺。「译文」
许多批量索赔所依据的,只是一封没有回执记录的邮件,或者仅仅是一句「我写过」的主张。索赔人若无法举证证明发出与收到,其权利即不被认定为已经行使。既然未曾行使,也就不存在可以归咎于您的置之不理。
这带来一项非常具体的操作含义。您的来件登记不只是为了合规,更是为了有据可依地否认那些从未进入的请求。只记录已答复事项的登记簿,只是半本登记簿;而缺失的那一半,恰恰是替您抗辩的那一半。
今日合法者,明日未必仍然合法
还有第二条战线,更为无声。回应删除请求,靠的不是回头查证当初如何取得这些数据。
[...]即使最初对准确数据的处理是合法的,随着时间推移,当这些数据对于其被收集或处理之目的而言不再必要时,该处理也可能变得与该指令[即现行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(GDPR)]不相符。「译文」
正确的问题是:就在今天,这些数据对于当初使其正当化的目的而言,是否仍然必要。六年前的一个「是」,回答不了这个问题。
泄露之后,这一点会更加突出。为定位受影响个人、比对记录、准备告知,会临时生成各种工作清单。事件结束后,这些文件便失去了存在的理由。以「以防万一」为由继续保留,等于亲手制造下一个问题。
最低限度的程序,六个步骤
- 单一且显著的免费渠道,不得要求注册,也不得强制填写您自设的表单。
- 来件登记:载明每一份所收请求的日期、途径与内容。
- 对请求人进行适度的身份核验,不索取超出必要范围的信息,并对所核验的事项留存记录。
- 作出说明理由的决定:删除什么、限制什么、拒绝什么,以及理由何在。
- 在一个月内作出明示答复;如需延期,应在该一个月届满前发出告知。
- 结案:留存在所有系统中确已完成删除的记录,以及向第三方所作告知的记录。
六个步骤,没有一个是技术问题。它们都是组织安排上的决定,由管理层作出,并且都会留下书面材料。这些书面材料,既是您的合规,也是您的抗辩。
从经营角度看,您能得到什么
您得到的是可预期性。有程序时,50份请求同时涌入,不过是为期两周的行政工作。没有程序时,同样一批请求就是一场危机:无人说得清究竟有多少份,答复了两份,遗漏了三份,而遗漏的那几份会以索赔的形式回来。
您还获得了拒绝不当请求的能力。有了登记,您可以把真实的请求与仅停留在口头主张的请求区分开,并分别给出相应的答复。没有登记,一切就沦为双方各执一词,而处于不利地位的是您。在索赔到来时法院究竟看什么中,您会看到这一点为何总是位列五个决定性因素之中。
只要有人提出,我就必须删除吗?
不是。该权利仅在符合第17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时才产生,并且有些处理活动您依法负有保留义务。但您始终必须做到的是:在期限内作出明示答复,并说明拒绝的理由。
自动回执算作答复吗?
不算。回执能够证明请求已送达,对您的登记有用,但它不是法规所要求的明示答复。
如果请求是通过非官方渠道发来的呢?
同样必须处理。答复义务与数据主体行使权利时所选择的程序无关。
如果您说不清去年收到了多少份请求、每一份又是如何答复的,泄露管理测评会告诉您这个缺口具体在哪里。